電子報第六十七期(95.02.22.)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盜版DVD在法規的定義?」、「布袋戲衍生文與著作權之爭議」、「擅自更改出版者名稱之爭議?」、「經銷商可否代表著作權人打官司?」、「情色影片有受著作權保護嗎? 」、「台灣出版商--DVD民事求償?」、「燒錄韓劇DVD違反著作權和解問題」、「影片發行公司為甚麼沒有發片的自由?」、「如何看待101大樓相關著作權及商標權的爭議?」、「著作權所要保護的客體」、「圖書館公播版的DVD壞了,能否重製流通?」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饅頭」的「無極」惡夢----戲謔之作的著作權爭議

「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搞得「無極」很頭大,陳凱歌的經紀人認為胡戈的作法不僅是侵害著作權,對於陳凱歌的名譽,「無極」的票房,觀眾對「無極」的印像,造成極大的損害,縱使胡戈道歉了,也不輕易善了。原著的著作權人對於戲謔之作的強烈反應,可以理解。其實,入流的戲謔之作,並不多見,能在網路上暴紅的,必然是「瞎」到不行。雖然原著者若不表態,好像就是承認大家都可以任意瞎搞,自己只能挨打的份。不過,如果從過去幾件實例與判決結果觀察,原著者的一笑置之,甚至還褒揚一下後進,也許是會是更落落大方的處理。

三、著作權法制

1.著作權仲介團體所定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相關問題析疑

著作權仲介團體之運作,在我國仍屬初始階段,很多制度尚待邊作邊學,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施行迄今已近十年,國際間的發展與網路數位科技變化,以及國內實務運作,都發生很多改變,過去很多思考,必須作一調整,始足以因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部對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已有諸多討論,有必要透過文字,敘明國際發展趨勢、我國實務運作情形、各種政策之優劣利弊,對各利益團體與公眾之影響,以透明專業的方式,引導各界作最公平地辯論與角力,始不負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角色與責任。

2.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應否經政府審議?

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應否經政府審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未經審定前,著作權仲介團體能否對外收取使用報酬?這些議題牽涉到法律適用的依據、權利人與利用人之法律上互動,以及著作權人方面有無提出民、刑事訴訟之權,環環相扣,錯縱複雜。著作權法及著作權仲介團體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先認為,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不必經政府審議,後來又改變政策,採肯定說,進一步地,該局原先認為,在費率審議通過前,仲介團體仍得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授權,惟後來又修正前議,認為使用報酬率應經審議,未經審定前,著作權仲介團體不能對外收取使用報酬。

四、著作權大哉問

1.引用日據時期所出版雜誌中的照片議題?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攝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日據時代發表之照片,發行已滿五十年,應屬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應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如原照片無著作人之記載,則註明出自某期雜誌第幾頁即可。

2.肖像權在我國如何受保護?

我國關於肖像權之保護,主要依民法之人格權為之,並不在著作權法中。尤其本案他對於他自己所拍攝的照片享有著作權,並無法以著作權主張之。肖像權是屬於民法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的人格權,該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公司侵權員工到底要不要負責?

著作權之侵害原則上應由實際為侵害行為之人負責,公司負責人或主管要求員工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受保護之著作,員工既已知悉係非法,竟進而使用,應與要求非法使用之公司負責人或主管共同負民刑事責任,公司負責人或主管可能要負共同正犯或教唆之責,公司在刑責上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負罰金行之責,在民事上亦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4.合理使用的性質如何?

關於合理使用,一般均認為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是利用人免於被訴侵害著作權的特權(privileges),而不是利用人的權利(rights)。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所以,合理使用是屬於「阻郤違法事由」,而不僅是「阻卻刑罰事由」,亦即不但沒有刑責,因為「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所以,也不會有民事責任。

五、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第九十條(共有著作權人之請求權)--共有著作權人要如何主張民事賠償?

2.第九十條之一(邊境查扣措施)--權利人如何運用邊境查扣措施限制侵害物的進出口

3.第九十條之二(邊境查扣措施)--申請邊境查扣措施有何辦法可以依據

4.第九十條之三(違反電子化權利管理資訊保護條款及反盜拷條款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人對於違反電子化權利管理資訊保護條款或反盜拷條款的行為有甚麼救濟方法

六、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本書將於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敬請期待。

2.「著作權博識500問」「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七、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八、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九、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